苏州市彩香实验中学校章程
目 录
- 总 则
- 管理体制
- 教育教学管理
- 教职工管理
- 学生管理
- 服务与保障管理
- 附 则
第一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
第二条 苏州市彩香实验中学校是公立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彩香实验中学校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制为初中三年,教学班为30个左右。校址苏州市三香路899号。
第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校长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深刻融入学校教育,厚植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为“厚道”。校风为“厚德明道”。教风为“厚爱博学”。学风为“厚学乐行”。
第六条 学校创建于1984年,2013年更名为苏州市彩香实验中学校。
第七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设党委委员4名,委员按照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八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九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党组织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等内设机构和教务处、德育处、体卫艺保处、教科课改处、科技信息处、总务处等教育教学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校办、德育处、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健全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明确党组织班子成员及学校职能部门抓德育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落实并保证德育的领先地位。通过各种形式,向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法制纪律教育等,不断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
第十八条 学校的各项工作都要体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特点。将德育寓于各学科教学之中,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以此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载体,抓住节日、纪念日教育,开展艺术、科技、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办好中学生团校和少先队大队部,扣好青少年人生第一粒扣子。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建立与社区、家长的广泛联系,发挥学校、社区、家长的育人合力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实施教学。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科研,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内课外相结合”的教育教学体系。培养学生具有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掌握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会收集、判断和处理信息,具有初步的科学与人文素养、环境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认真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抓实“认真备课 、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认真考核学生、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指导学生开展自学”等环节的管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为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且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材及教师用书、教辅材料、专题教育读本的征订管理,加强图书馆藏书更新。规范学校教材教辅用书及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开展艺术相关教育,组织学生参加艺术展演等活动,提升学生审美情趣,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建立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副校长任副组长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和职责清单,明确具体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职工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引导教职工增强政治认同和教书育人责任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努力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要以《师德规范》为准则,认真践行《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改革创新、服务社会。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三十条 学校注重教师专业成长,鼓励教师在专业思想、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等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教师专业成长提供条件,支持教师不断提升个人专业能力与教学素养,完善并形成专业的思想。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得到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对教师、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并造成错误后果的教师、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对学校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党委、退协具体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按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享有本校学生应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特困生、残疾学生、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受到关心、爱护、帮助、不得歧视。学生的人格尊严必须受到尊重。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普遍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学科教育中,帮助学生掌握一般心理保健知识,培养良好心理素质。
第四十条 学校团队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应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服务与保障处为教育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管理部门勤俭节约,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三条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有计划地调配使用教育资金。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安排好费用支出,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预算,提交学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根据学校内控制度,严格健全执行财务报销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党委会认真指导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认真监督管理学校收支预算的执行,监督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监督财务报表及有关财务政策信息的公示,收集并反馈教职员工及社会对学校的财务管理意见,对学校财务管理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职能、纪检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以节约原则规范采购制度,以严谨作风落实物品验收入库制度,以实事求是原则执行登记造册制度,从实际出发执行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和保护,强化校园文化氛围,努力创设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认真执行中小学食堂管理服务规范,安排专人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根据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服务,责任到人,全力保障师生食品安全。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稳定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日常安全隐患排查、节假日值班制度,加强保安、消控、物业队伍管理,严防各种事故发生,确保校园、师生安全。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安全和运行环境安全,保障网络系统正常运行,保障信息化办公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部门。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也可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部门规则。原订校内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在教代会闭幕期间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二0二三年十月